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42號
上訴人 灃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3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