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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42號 上訴人 灃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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