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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蘇開松 代 理 人 林亮宇 律師 相 對 人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相 對 人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相 對 人 全宏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 對 人 鑫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簡 字第18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 ,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紙在卷可稽,復查 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不合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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