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惠足
訴訟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
相 對 人 集賢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良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休工資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未休工資等訴訟事件(本院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15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
請人各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
委任狀等附卷
可稽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依
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