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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救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惠足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相 對 人 集賢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休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未休工資等訴訟事件(本院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15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 請人各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委任狀等附卷可稽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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