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莊施嶔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就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