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施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就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