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鉅鑫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鍠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
律師
被 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4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
承攬被告位於臺中市○○區○○段
○○○○○○號之「崇德店空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
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分4階段付款,分別
為簽約訂金49萬元(即工程總價10%)、設備進場245萬元(
即工程總價50%)、完工款147萬元(即工程總價30%)及試
車驗收款49萬元(即工程總價10%),且依系爭契約第13條
之約定,被告未經驗收而使用設備時,視同驗收完畢。原告
已於106年1月20日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之全部作業,並通知被
告派員會同驗收,而被告亦於同年2月15日運轉該空調設備
試營運,使用該設備,此有被告「Fatty's創意料理-崇德店
」粉絲專頁頁面截圖
可佐,
乃被告自行將此情撰寫於其臉書
社群網站(網址:https://www. facebook.com/)所申設「
Fatty's創意料理-崇德店」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
.faceb ook.com/Fattys06/)網頁。
詎原告多次以口頭及正
式函文向被告請款,被告
迄未給付49萬元之試車驗收款,原
告遂於107年1月19日以107年其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催告
被告給付,
猶未獲被告置理,原告
爰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
法
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49萬元,及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
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原告公司10
6年5月26日鉅鑫字第0000000號通知驗收函、律師函及回執
、被告公司粉絲專頁、缺失改善檢點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故
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實。按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5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既已依約施工完畢,被告亦於同年2
月15日運轉該空調設備,依系爭契約第13條之約定,原告自
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及
承攬
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萬元,及自催告
翌日後即
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
目的僅在於促使法院注意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尚
無庸另為準
駁之
諭知,
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