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溦均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領航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銷貨淨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0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