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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銷貨淨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溦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領航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銷貨淨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0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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