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2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佳福帝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郁婷 被   告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社區於公共設施點交前,委託真禾機電於民 國103年3月實施初檢、103年8月實施複檢,均檢測發現地下 3樓消防設備共8支風扇排煙(進風)量不足(下稱系爭消防設 備),被告於104年2月實施見證點交稱已完成修復,104年11 月原告社區委託真禾機電實施消防設備檢測,以高標合格。 然106年國霖機電實施消防設備檢測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 )量不足,數據近似103年檢測數據,106年11月13日消防局 至原告社區實施抽驗,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因真禾機電法 定代理人承認104年11月該公司所檢測之數值確有疏失,顯 示並未改善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足問題,亦未見被 告見證點交資料,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 。 二、被告則以: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僅在執行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並未規定管 理委員會得代住戶對建商就公寓大廈之瑕疵代為通知或依買 賣契約行使瑕疵擔保權利,原告自無權限請求被告賠償45萬 元。㈡系爭消防設備雖於103年3月14日委請真禾機電初驗不 合格,惟被告隨即派遣廠商針對不合格項目進行維修改善, 維修完畢後,再次委請真禾機電偕同原告進行複檢合格,原 告隨即於104年2月辦理點交完畢,足證系爭消防設備於點交 時已無任何瑕疵,況原告於104年11月間委託消防設備士進 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系爭消防設備亦無風量不足之缺失。 ㈢依被告與原告住戶間之房屋預售合約書第16條第2項約定 :「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賣方自點交(含視為點交 完成)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日起負保固責任,結 構部分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設備(如機電設備、消防設備 、門窗、粉刷、壁材、地磚、水電等)保固一年…」。被告 已於104年2月12日辦理點交,是被告應負系爭消防設備保固 責任至105年2月11日止,原告主張106年國霖機電檢測系爭 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足,已逾被告應負之保固期間等語 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係指為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即管理委員會係基於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處理同條例第36 條所規定之事務;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 6條第2款之規定,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 般改良,既屬管理委員會之權限,則以管理委員會作為共有 及共用部分保管欠缺所生損害賠償訴訟之原告,應未逾越其 權限範圍,並可簡化訴訟流程,合乎訴訟經濟原則,故應具 備當事人適格,即與職務範圍內有關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得 以自己之名義行之,不論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適法行為或 違法行為,只要是與職務範圍有關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同條 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以自己之名義為訴訟當事人。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足,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45萬元,因系爭消防設備屬原告社區共用部分,依上開說明 ,原告為適格當事人,合先敘明。 四、又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 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 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 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 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77 年度臺字第1989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依被告所提出之臺中 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見證 移交紀錄所示,系爭消防設備在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人員林韋志見證下,已於10 4年2月12日點交予原告,而原告主張被告點交時系爭消防設 備排煙(進風)量不足,業據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應由 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對此,原告固提出國霖機電檢 測報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安全檢(複)查不合格規定限期改 善通知單等件為證,惟上開檢測日期分別為106年6月間及同 年11月13日,已在被告點交系爭消防設備之後,自難以上開 檢測報告,即認定被告點交時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 足。又原告提出之107年1月25日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 訴協調會會議記錄固有:「因104年11月申訴人(即原告)委 請相對人2(即真禾機電)進行消防設備檢測時,系爭消防設 備檢測數據異常,相對人2之法定代理人承認監督不周有所 疏失,…」之記載,惟僅能證明原告於104年11月委託真禾 機電檢測系爭消防設備之數據有誤,不能據此認定被告點交 時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足。況依原告提出之104年 11月1日委託消防設備士柯耿星檢測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 所載,系爭消防設備判定為:「0」,即合格之意。是原告 主張被告點交時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足,即難採信 。而依被告所提出之房屋預售合約書第16條第2項約定:「 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賣方自點交(含視為點交完成) 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日起負保固責任,結構部分 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設備(如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門窗 、粉刷、壁材、地磚、水電等)保固一年…」,則被告於104 年2月12日點交系爭消防設備予原告,被告應負系爭消防設 備保固責任至105年2月11日止。原告主張106年國霖機電檢 測系爭消防設備排煙(進風)量不足,即已逾被告應負之保固 期間。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5萬元,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