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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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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李秉皓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魚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府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5079號損 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 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債權額及利息為強制執行 ,是原告所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50萬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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