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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侑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7,4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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