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瓏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宗
爰
訴訟代理人 陳茂志
被 告 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恩
訴訟代理人 魏家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675號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並
諭知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31日寄存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