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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陳當男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羅德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3萬0800元,應徵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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