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陳當男
上列
上訴人(原審
被告)與被上訴人羅德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3萬0800元,應徵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