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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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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彥工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3,3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古仲遠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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