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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04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精藝空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泉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家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浤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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