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進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1月1日
寄存送達上訴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何安派出所),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