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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2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進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1月1日 寄存送達上訴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何安派出所),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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