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益夫
一、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分攤社區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5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狀其上
所載之
法定代理人與原
審不同,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應具狀陳報並提出上
訴人最近一次之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