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2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攤社區維修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港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分攤社區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5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狀其上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與原   審不同,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應具狀陳報並提出上   訴人最近一次之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