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王進欽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信邦興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
訴不合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起訴未依
上揭規定為
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本件起訴之原
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