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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2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王進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邦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   訴不合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起訴未依上揭規定為   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起訴之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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