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
原 告 遠信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歐懿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武之牛極品企業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經扣除原告前
已繳付裁判費1000元,尚應繳付裁判費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