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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凱 被   告 賀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築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均為法人,其等訂立之訂購契約書第八條明定:「訴訟 管轄:因本契約而生涉訟者,甲(即被告)、乙、丙(即原告) 參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 約影本在卷足憑。茲原告違反前揭約定誤向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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