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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2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足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來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