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足華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來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