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
原 告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安發
被 告 簡輔政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07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2,484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 件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