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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烜弘 訴訟代理人 林添安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2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邱林添安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