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烜弘
訴訟
代理人 林添安
一、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2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
訴訟代理人邱林添安之合法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