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
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法定
代理人 王興禮
訴訟代理人 王品仁
曾子倫
被 告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因原告以訴外人國宏公司
就本件工程實際施作之數量與契約約定不符,另訴請求國宏公
司返還溢領之工程款,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
2499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而國宏公司就
系爭工程之施作數
量是否與契約不符,確有影響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違約金之
裁判,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6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另案業經判決確定,本院應依職權撤銷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
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