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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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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 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興禮 訴訟代理人 王品仁       曾子倫 被   告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因原告以訴外人國宏公司 就本件工程實際施作之數量與契約約定不符,另訴請求國宏公 司返還溢領之工程款,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 2499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而國宏公司就系爭工程之施作數 量是否與契約不符,確有影響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 裁判,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6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另案業經判決確定,本院應依職權撤銷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