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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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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鳳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昇雷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