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鳳春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昇雷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