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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望春風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盈 被   告 許義明 被   告 哥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忠 被   告 杰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以10 6年度中補字第310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6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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