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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宇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錳鋅、仁久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7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