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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46號 上 訴 人 即 文 告 呂員吉即原奇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聯植生綠化實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元,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