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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3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82號 原   告 劉娣箏 被   告 觀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尚廷 被   告 林美玉       林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委任被告為訴外人鳳林堂國際行 銷有限公司總部新建工程,因被告提出之亮體未能符合業界 要求,提案期間擔誤工期進處,嚴重影響到開工期等情,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前交付被告之款項等語 。惟本件兩造間並未有合意管轄及契約履行地,被告觀浤有 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林美玉、林曉玉等人之住所均在新竹 市,有原告起訴狀所載,及本院向原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由被告事務所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