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82號
原 告 劉娣箏
被 告 觀浤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段尚廷
被 告 林美玉
林曉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委任被告為訴外人鳳林堂國際行
銷有限公司總部新建工程,因被告提出之亮體未能符合業界
要求,提案
期間擔誤工期進處,嚴重影響到開工期
等情,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前交付被告之款項等語
。
惟本件
兩造間並未有
合意管轄及契約履行地,被告觀浤有
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林美玉、林曉玉等人之住所均在新竹
市,有原告
起訴狀所載,及本院向原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
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由被告事務所及
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