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張宸綾
上列
上訴人(原審
被告)與被上訴人邑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萬元,應徵
裁判費1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