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55號
原 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登財
訴訟代理人 詹采羚
被 告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亦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
20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具狀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768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