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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委任事務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27號 原   告 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游乙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豐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款項等事件,因   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楊秉豐住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   之1,被告之年籍、住所、是否具權利能力均不詳,復上址   送達業經以「查無此人」退回,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楊秉豐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字號,   以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   或均未補正,致起訴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對被   告楊秉豐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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