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
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陳啟煌、辛錩通運有限公司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萬8203元,應徵
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