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38號
原 告 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政修
被 告 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習班即吳靜
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佩君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對被告所提出之林孟儒
錄音光碟及譯文之意見。
被告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依錄音光碟及譯文,是
否於出發前已知悉本件未訂到海底隧道區。並請被告本人到庭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