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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38號 原   告 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被   告 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習班即吳靜       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佩君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對被告所提出之林孟儒 錄音光碟及譯文之意見。 被告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依錄音光碟及譯文,是 否於出發前已知悉本件未訂到海底隧道區。並請被告本人到庭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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