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原 告 張靜宜
訴訟
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
被 告 大東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婉君
訴訟代理人 王承霖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5樓之1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所有權人,為大東家麗堡社區之
住戶。民國105年6月間,同為社區住戶凃淑梅(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之所有權人),以其位
於原告樓下房屋主臥室與客廳隔間牆主樑有滲水,導致牆面
油漆隆起剝落有嚴重壁癌情形,客廳大理石牆面接點處龜裂
,衣櫃內牆面壁癌嚴重
等情事,向
鈞院依
損害賠償請求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賠償金。鈞院受理後以105年度中簡字第
23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處理,鈞院審理該案件時,未委託
專業人員到場鑑定,僅以證人國霖科技有限公司經理王三火
、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之證詞及所提出社區建設藍圖、社
區冷氣排水報告書等認該冷氣排水管並
非公共管路,認漏水
責任屬原告管理不當所致,依凃淑梅所提評估維修費用扣除
折舊後判決原告應賠償訴外人凃淑梅245534元及利息。判決
後原告當時在大陸地區工作,疏未注意
上訴期間,因未及上
訴而告確定。原告為免系爭房屋遭到法院
拍賣,因而向法院
繳付267539元損害賠償金。
惟原告於106年8月間,委託專業
檢測人謝文毅先生進行實地勘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發現「造
成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滲漏水原因為大樓冷
氣排水管幹管洩漏造成」,原告將此檢測結果向被告反應,
但被告一再推諉塞責,不願正面回應,因「公設排水管路」
管理、修繕、賠償責任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原告無端
受有損害,被告因此受有利益,
爰依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753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找了一家網路名稱為「水電俠」的個人廠商
檢測,其僅以熱顯像儀檢測,所得照片,只能證明原告的冷
氣機排水管確實破損漏水,況且該破損原因極有可能是人為
因素造成。而被告聘任的「重光科研有限公司」於106年11
月2日採用⒈管道影像技術⒉紅外線顯像儀⒊定位儀⒋色劑
⒌拉線器檢測相關漏水位置為"住戶用排水支干管"。且原告
於106年9月10日,從自家冷氣機排水管大量灌水,導致樓下
4樓住戶凃淑梅隔天家中地板及插座都有冒水情形,所有跡
象顯示,漏水事件發生的源頭是原告家中冷氣機排水管破損
造成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
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民執字第2674號收據、檢測報告等
件為證。惟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
害之間有
因果關係存在,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722號
民事
裁判意旨
可參。
本件原告主張所受「損害」,係基於本
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民事
確定判決給付訴外人凃淑梅
之賠償金及法定
遲延利息,是縱認原告所提檢測報告記載:
「造成台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1滲漏水原因為
大樓冷氣排水管幹管洩漏造成」屬實,仍與原告所受「損害
」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況依被告所提出之管路鑑定報告
所,本件漏水位置,為住戶用排水支干管,並非社區公共排
水主幹管。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675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