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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簡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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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千代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416,000元、391,2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6,780、6,450元,合計應繳13,2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3,23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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