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千代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麗琴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告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416,000元、391,2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
第二審
裁判費6,780、6,450元,合計應繳13,2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3,230元,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