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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展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妙如 聲 請 人 金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相 對 人 金銍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甘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中訴字第11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中訴字第十 一號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稽其修法意旨,良以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 ,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07 年12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僅為片 段記載,且筆錄內容與訴訟代理人之記憶有所歧異;再證人 陳辛瑜之證詞,經法官數度認其供述反覆、矛頓具有重大瑕 疵,而不再續行訊問,此涉待證事實真偽而影響判決結果, 然該日筆錄並未加以呈現上開情節,聲請人自有取得該日法 庭錄音光碟與筆錄勾稽之必要性,而具有主張或維護當事人 之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中訴字第11號請求承攬報 酬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 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 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2 項規定,由 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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