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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號 原   告 凱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叔儀 原   告 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聰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凱安藥業股份有   限公司、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被告各請求新臺幣(   下同)232,920元、49,5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原   告凱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232,920元、原告華安藥品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49,500元,而應徵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1,000元,合計共3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查報並提出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真正之姓名(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誤   )、居所及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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