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億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明意
訴訟代理人 洪瑞駿
被 告 余窓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窓煇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
還營業小客車牌照號碼為311-P7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
依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提出之補正狀之記載),其客觀
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洪瑞駿」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