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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億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訴訟代理人 洪瑞駿 被   告 余窓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窓煇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   還營業小客車牌照號碼為311-P7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   依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提出之補正狀之記載),其客觀   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洪瑞駿」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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