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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訴訟代理人 方貞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廖江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0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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