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林秋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姚采琳即姚于
涵即木子李食所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7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