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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秋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采琳即姚于   涵即木子李食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7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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