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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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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彣翔 訴訟代理人 林𨩌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寶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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