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新紐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永宜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微信生意寶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