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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新紐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宜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微信生意寶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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