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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李信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吊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7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請求117,548元(參原告提出之勞動爭 議調解紀錄表所載,其中83,610元+23,438元+10,500元)部分 核屬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47元(計算式:1,550×117,548/ /140,7711/2=647,元以下4捨5入,下同),是本件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903元(計算式:1,550-647=2,182)。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9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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