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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張漢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吊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3,5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請求247,046元(參原告提出之勞動爭 議調解紀錄表所載,其中115,719元+121,127元+10,200元)部 分核屬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348元(計算式:3,530×247,04 6/3 23,5591/2=1,348,元以下4捨5入,下同),是本件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182元(計算式:3,530-1,348=2,182)。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182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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