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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提繳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傅芳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繳退休金差額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15,3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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