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通永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8,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