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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通永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8,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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