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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蕭亦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梓宏、永豐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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