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若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邦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9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