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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若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9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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