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愛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憲良
訴訟代理人 徐澄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娣箏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31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