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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愛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良 訴訟代理人 徐澄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娣箏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31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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