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蕭鴻銘
被 告 邑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