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蕭鴻銘 被   告 邑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