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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廖似芯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茶湯會股份有限公司、劉彥邦、莊○○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   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未載明被告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    具狀查報被告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0,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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